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,突出高水平科学研究对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,保持合理的师生比结构,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,学院在遵从《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暂行规定》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:
第一条 纵向项目自立项开始,近三年,主持与本学科相关国家面上基金项目的导师,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不超过4人;主持与本学科相关国家青年基金项目的导师,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不超过3人;主持与本学科相关的省(部)级科研项目,不超过2人;主持与本学科相关的市(厅)级科研项目(3万及以上),不超过1人。
第二条 横向项目自到款经费开始,近三年,累计经费200万及以上的导师,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不超过4人;累计经费100万及以上的导师,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不超过3人;累计经费60万及以上,不超过2人;累计经费20万及以上,不超过1人。
第三条 目前有在研项目及可支配经费,且有指导研究生超过3届以上经历,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1人。
第四条 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导师,次年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在第一、二条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人;近三年内,获得省级科研及教学奖励的导师,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在第一、二条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人(三年内只能使用一次)。
第五条 满足第一、二条规定,但未有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导师,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1人。
第六条 导师指导学生数量上限不得超过3人,且凡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数量超出上述规定范围,超出部分计量不计酬。
第七条 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中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指导研究生数量减1人:
1. 连续两年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超过50%者;
2. 当年1次学位论文外审出现评审结果不合格者;
第八条 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中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暂停指导研究生一年:
1. 连续两年累计3人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超过50%者;
2. 连续两年累计2次学位论文外审出现评审结果不合格者。
第九条 指导研究生数量不累计(特殊说明除外);跨学科指导数量每届不超过1人。
第十条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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